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财保226号 申请人:***,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826,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萱,江苏**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907805256,住所地镇江市常发广场3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为此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烨 书 记 员 张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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