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11民初6631号
原告: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夏园新村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麒,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敏飞,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江苏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溪路6号-2。
法定代表人:赵亚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飞,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格公司)与被告赵敏飞、江苏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蓝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麒,城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赵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格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赵敏飞、城联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23日,蓝格公司与城联公司签订《项目商务条款确认书》一份,约定由城联公司将无锡瑞年大酒店室内装修工程交由蓝格公司施工。上述协议签订后,蓝格公司依约向城联公司支付了工程保证金20万元。后因城联公司原因,工程未能实施进行,赵敏飞、城联公司向蓝格公司出具《退款承诺书》,承诺分两期向蓝格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20万元,即2019年6月20日前返还5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返还15万元。上述承诺书出具后,赵敏飞、城联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
赵敏飞、城联公司共同辩称:城联公司确收到蓝格公司支付的保证金20万元,现没有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城联公司(甲方)与蓝格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商务条款确认书》一份,约定:1.工程项目:无锡瑞年大酒店室内装修工程;2.工程造价3000万元人民币(暂定)按实结算;3.乙方支付给甲方项目订金20万元人民币打入甲方公司账户,甲乙双方完善中标工作。甲乙双方在11月中旬另行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商务条款确认书》签订后,蓝格公司向城联公司支付了协议中所约定的20万元订金。
2019年6月4日,赵敏飞、城联公司向蓝格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赵敏飞,江苏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2018年10月23日与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项目商务条款确认书》,将无锡瑞年大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承诺交给苏州蓝格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但后期原因未能实施进行,并收取工程保证金贰拾万元正,现本人承诺在2019年6月20日前退还人民币伍万整,在2019年7月30日前退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本人承诺如期不退还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退款后双方没有任何经济纠纷。”落款承诺人处有赵敏飞的签名并加盖了城联公司的公章。《承诺书》出具后,赵敏飞、城联公司均未向蓝格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以上事实,由《项目商务条款确认书》、《承诺书》、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赵敏飞、城联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结合《项目商务条款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城联公司收取了蓝格公司支付的工程保证金20万元,该款应由赵敏飞、城联公司按照《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返还给蓝格公司,即于2019年6月20日返还5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返还15万元。现赵敏飞、城联公司未履行返还义务,应承担返还款项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利息损失,因此对于蓝格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敏飞、江苏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赵敏飞、江苏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6元,由赵敏飞、江苏城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 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玉婷
书 记 员  冯诗琪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