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14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多胜,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01196408140676,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瑜,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夏园新村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多胜与被申请人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40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5月14日,黄多胜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黄多胜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解除对蓝格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140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凌 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尤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