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瑜,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夏园新村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5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财产保全费1177元,合计2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凌 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尤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