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7民初2710号
原告: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学林,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4555号繁花中心6幢811、812。
法定代表人:*文俊,总经理。
原告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1月3日,原告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公告费300元,由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海金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