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蓝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实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上海德实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民初1108号之二
原告: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夏园新村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实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世茂商业广场5幢105、106、107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德实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362号1幢1层J区1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实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上海德实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01日立案。原告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43元,由原告苏州蓝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