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暖新能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苏暖节能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辖终字第00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苏暖节能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156号金狮大厦1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199号1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丁为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可宏,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苏暖节能系统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渭民初字第004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苏暖公司上诉称:双方系因合同引起纠纷,但是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苏州市高新区内,故应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程所在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明确工程地点为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且该产业基地位于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因此,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伟建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苏暖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许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