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1091号之一
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49.969817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12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本院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外,未能查找到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高消费。 4.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49.969817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2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李京耀 审 判 员 苏向京
法官助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张 芳 书 记 员 李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