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1922号
上诉人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冠博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5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故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与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支付加工费及利息,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合同履行地,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何希红
法官助理邹瑶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