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1民初1822号之一 原告: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海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工业集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5045元,保全费3665元,合计8710元,由原告领新(南通)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