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4798号
原告: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定坤,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