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3822号
申请人:北京时代飞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学,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浩宇博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1号2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永生源国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可园社区可园花园五期14号楼A栋7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时代飞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飞翔公司)与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苏州浩宇博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晶公司)、深圳永生源国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时代飞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中联公司、浩宇公司、威晶公司、国盛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时代飞翔公司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了保全险(保单号为ABEJ070Z0122Q000052X,担保金额105万元)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时代飞翔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中联风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浩宇博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永生源国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