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21民初94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08922238Q。
法定代表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行员工,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米易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新山乡坪山微波站。注册号:5104210000136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米易县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校园路39号。注册号:5104210000016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与被告米易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米易县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密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