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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国友欧文运动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武侯民初字第462号
原告廖章富。
被告四川国友欧文运动场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国友欧文运动场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章富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廖章富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240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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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