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中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分公司、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4民初5162号
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分公司、四川蜀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383元,由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立庆
书记员  姜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