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川3430执19号
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电集团金阳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3430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水电集团金阳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6,826.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7,878.00元。其中,案款76,826.00元,本案执行费1,052.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水电集团金阳电力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12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转款76,826.00元,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缴纳1,052.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3430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