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3民初702号
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四川彭山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1602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振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224894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2.00元,由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