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2民初6760号
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振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剑学,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科瑞尔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科瑞尔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7元,由原告成都振中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