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滨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34334号
原告天津滨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由原告天津滨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忻亭
书记员  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