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BURBERRYLIMITED与某某、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19民初1037号
原告:BURBERRYLIMITED(博柏利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SW1P2AW,郝斯法瑞路,郝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England)。
法定代表人:EdwardCharlesRash,公司董事。
GemmaElizabethMaryParsons,公司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女,1952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庆盛道966号中船重工大厦十二层(天津自贸区于家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448号)。
法定代表人:浦晞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静,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桥,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
法定代表人:浦晞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静,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虹桥,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BURBERRYLIMITED(以下简称博柏利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水利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以下简称隆洋百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柏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杜文文,被告***,被告城投水利公司与被告隆洋百货市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静、郭虹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柏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是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隆洋百货和城投水利停止为***和***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2.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始建于1856年,是英国历史悠久的服装、箱包等高档商品的设计者,生产者。原告的“BURBERRY”和“”商标是世界著名的奢侈品牌和高档商品的标志。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前述商标在中国大陆获得广泛注册并使用,其中包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G732879号“”商标、G732707号“”商标、G987322号“
”商标。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和被告***通过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号××市场(“涉案市场”)内“广州精品”商铺(“涉案商铺”)长期销售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8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商铺公证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包1个,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0元。2019年9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城投水利公司、隆洋百货市场发送律师函,将包括***和***在内的诸多商户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明确函告城投水利公司、隆洋百货市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回函中,***和***签署了保证书,保证不售卖原告品牌的商品。然而,原告此后对涉案市场复查时发现,***和***继续通过涉案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2020年1月10日,原告再次从涉案商铺公证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钱包2个(其中1个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钱包,另一个是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钱包),购买价格共计人民币240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城投水利公司及隆洋百货市场为***和***的售假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就***和***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本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第一,2019年9月保证书并非其本人签写。2017年3月份以后***就把店转给***经营,二人之间属于口头协议,当时涉案店铺“天津市滨海新区敦高箱包店”(以下简称敦高箱包店)的营业执照没注销。***大约在2016年2月与房东郝国英签署转租合同后接手了店铺,2017年3月将店铺转给了***,***在2020年12月后就不再经营涉案店铺,***也不再经营,便将店还给了郝国英。第二,原告要求的2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被告无法承担;实际上被告经营的箱包经营收入金额很低。***经济情况差,身体不太好,老伴2018年去世,现在没有除养老金以外的收入。第三,关于诉讼费,请求依法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被告隆洋百货市场与城投水利公司共同辩称,第一,1.城投水利公司和隆洋百货市场不应承担责任,在二被告和租户签订的合同中,说明不允许售假,同时也张贴了公告,在二被告收到原告寄来的通知之后,积极配合,要求商户提供不再出售假货的承诺,大部分商户在整顿后不再售假,城投水利公司,隆洋百货市场没有帮助侵权的故意。2.隆洋百货公司只是商户出租人,不是市场执法者,没有能力做到所有商户不售假,不应让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条,二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第二,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明显过高,出售商品金额过低,受疫情影响,之后不再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数额应当根据被告获利数额情况,原告的公证中公证了很多侵权行为,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的公证费用,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没有流水证据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注册商标属情况
原告博柏利公司组建于1920年1月9日,其授权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担任中国高级知识产权顾问之陈桢就有关该公司知识产权在中国执行事宜包括:1.代表本公司检验及鉴别印有一个或多个任何Burberry商标相同或相似之标记的货品……5.委托中国律行进行一般的调查工作以确定怀疑涉及侵犯本公司商标权、版权、外观设计权……申请公证……6.草拟及发出禁止警告信予任何侵犯本公司商标权、版权、外观设计权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者……8.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委托人办理如下事宜:(一)代表本公司对该侵犯本公司的商标权、版权、外观设计权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者展开和进行民事法律程序……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档案查询,原告博柏利公司系G733385号“BURBERRY”商标、G732879号“”商标、G732707号“”商标、G987322号“
”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国际分类均为第18类:手提包、钱包等。
二、侵权事实
敦高箱包店,成立于2015年10月19日,经营者***,经营范围为箱包销售、皮革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等。2021年3月25日,***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敦高箱包店登记注销。
城投水利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13日,经营范围为场地租赁、房租租赁;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等。
隆洋百货市场,成立于2006年7月3日,营业场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经营范围为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隶属企业为城投水利公司。
2019年8月20日,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何华山向天津市东丽公证处申请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洋货市场购买商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处于2019年9月6日出具(2019)津东丽证经字第31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8月20日,在公证员宗某、公证人员赵某的监督下,何华山在隆洋百货市场临街标有“广州精品”的底商店铺中,购买手包一个。支付小票显示商户名称为敦高箱包店,支付金额为100元,所购手包带有“BURBERRY”和“
”商标。
2019年9月11日,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向城投水利公司及隆洋百货市场共同发送要求制止市场内商户售假的律师函,表明博柏利公司系“BURBERRY”、“”、“”等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其商标权依法受到保护。博柏利公司经调查发现隆洋百货市场内众多商铺如“广州精品”等存在销售假冒博柏利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要求其在市场内开展全面检查,有效制止售价行为,并组织售假商户签署不再售假的保证书。
2019年9月16日,“广州精品”店出具《保证书》,载明:“本店不卖博柏利品牌的商品”,署名为“***”。
2020年1月10日,博柏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勇向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办理保全公证,公证处于2020年1月17日出具(2020)津和平证经字第51号公证书:载明在公证员王某、公证人员徐某的监督下,张勇在隆洋百货市场底商标有“广州精品”的商铺内,购买钱包2个。店铺营业人员未出具购物凭证,张勇使用手机扫码付款,支付截图显示支付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支付金额为240元。所购钱包中一款带有“”商标以及“”花纹。
三、其他事实
隆洋百货市场(甲方)出具与案外人郝国英(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一、租赁标的: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号××号店铺(或摊位)……二、2.2)乙方开业后应确保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按章纳税,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若乙方因违法、违章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任何第三方投诉侵权且基本事实成立,甲方则有权立即解除合同……4)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如发生任何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给甲方或他人造成实际损害或损失,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整顿,甲方有权主张立即解除合同……1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商铺摊位转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隆洋百货市场表示,其在2018至2019年间,多次做出通知,告知商户“售假是违法行为,市场是不许商户出售假冒侵权商品的”,“市场再次要求所有侵权商品全部下架”,“所有的博柏利产品全部下架”,“假货下架”等内容。在2019年收到原告发送律师函后,发现确有门头为“广州精品”的商铺,但不了解其他经营状况,亦不清楚署名为“***”的《保证书》是否为***本人签署。
为证明原告维权所付出的合理支出,原告提交了天津市东丽公证处与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分别向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张。天津市东丽公证处出具的发票金额为9500元,内容为公证费*10、副本费*10、外出办证费*1;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出具的发票金额为920元,内容为公证费*1、副本费*1。
为证明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原告提交了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30000元,备注为“天津隆洋市场‘广州精品’”。
以上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庭供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为外国法人,且其主张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侵害商标专用权之行为,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被告认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被告主体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第一,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第G732879号“”商标、第G732707号“”商标、第G987322号“
”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博柏利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涉案两件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相同,且分别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的标识,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做工、材质、包装、售价及正品的销售途径、方式,可以判定被控侵权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店铺经营者***在涉案敦高箱包店内出售的上述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民事责任。
第二,关于其余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为店铺经营人;被告***亦主张涉案店铺实际由***经营,涉案侵权商品也是原告由***处购得,但是原告及被告***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隆洋百货市场的责任承担问题。隆洋百货市场表示其在商场中张贴公告,告知商户不得再出售假货,已尽到了管理责任;且隆洋百货市场仅是商场的出租人,其出租对象为案外人郝国英,隆洋百货市场不具有禁止所有商户售假的能力,不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隆洋百货市场系不仅系涉案商铺的出租人,更是涉案商铺所在商场的管理者,其应承担对于商场的管理责任,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2019年8月20日,原告发现涉案商铺出售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后,已对隆洋百货市场进行了通知,隆洋百货市场已知悉了涉案店铺内存在相应侵权行为,然而直至2020年1月10日,涉案商铺仍存在出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根据隆洋市场提交的证据,《租赁合同》与涉案店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无法对应、相互矛盾,提交的《通知书》等证据亦无法证明其实际张贴,故隆洋市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再次,关于被告城投水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隆洋百货市场作为城投水利公司成立的分支机构,虽然在城投水利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对外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但其依然属于城投水利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隆洋百货市场进行民事活动所承担的责任,以自己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应由城投水利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城投水利公司未从事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全部损失的确切依据,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支出,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立即停止侵犯BURBERRYLIMITED(博柏利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第G733385号、第G732879号、第G732707号、第G9873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停止为被告***销售侵权商品提供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BURBERRYLIMITED(博柏利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BURBERRYLIMITED(博柏利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BURBERRYLIMITED(博柏利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负担1828元,被告***负担2472元,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所负担2472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洪金秋
人民陪审员  王桂琴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袁媛
书记员满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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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原告:
第一组:原告商标专用权及知名度、美誉度证据
证据一、原告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对被侵权商标享有专用权。
证据二、商评字[2014]第02780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
证据三、商标驰字[2014]256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G732879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注册商标曾在司法程序和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四、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禁售行政通告,证明北京、上海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原告注册商标列为重点商标予以保护。
第二组: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
证据五、被告敦高箱包店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六、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主体信息。
证据七、(2019)津东丽证经字第31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敦高箱包店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表明二公司被告没有尽到引导和督促规范经营的前期义务,主观上有过错。
证据八、原告向二公司被告出具的律师函及被告回函,证明原告将敦高箱包店售假的事实明确函告二公司被告。
证据九、(2020)津和平证经字第51号公证书,证明敦高箱包店、***继续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表明二公司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敦高箱包店、***的侵权行为,扩大了对原告的损害,主观上有重大过错。
第三组: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证据
证据十、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样品购买费共计人民币2210元。
证据十一、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
被告***: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2017年12月***不再经营涉案的敦高箱包店
证据二、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视频截图,证明***当时已经不再天津经营涉案箱包店。
证据三、照片两张,证明***已经不再经营涉案店铺。
证据四、***通过微信传递给我的图片和聊天记录打印版,证明实际经营者为***。
证据五、箱包店准予注销通知书,涉案的敦高箱包店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了。
被告城投水利公司与隆洋百货市场:
证据一、《租赁合同》,证明1.隆洋市场明确禁止商户出售假冒商品;规定于合同的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商户经营守则中第二条第七款;2.与隆洋市场签订租赁合同的是郝国英,后郝国英又私自转租本案实际租户使用。虽然隆洋市场已经多次要求郝国英禁止售假,并且配合原告要求商户进行承诺,但是由于实际租户与隆洋市场没有合同关系,隆洋市场无法随时检查并直接约束实际租户,在隆洋市场已经尽到义务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责任。
证据二、《致商户的一封信》(2018.12.18);
证据三、《通知》(2019.9.13);
证据四、《通知》(2019.11.7);
证据五、隆洋市场的照片(2张);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隆洋市场多次在案涉市场内张贴通知,要求所有商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