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09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对原告BURBERRYLIMITED(***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319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被告名称、上诉日期表述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原告BURBERRYLIMITED(***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更正为“原告BURBERRYLIMITED(***有限公司,曾译名勃贝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二、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更正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瑞刚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刘 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安静
书记员白圯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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