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MCM控股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2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巴赫霍夫广场(Bahnhofplatz,CH-6300ZUG,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庆盛道966号中船重工大厦十二层(天津自贸区于家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448号)。
法定代表人:浦晞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俊玲,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
负责人:浦晞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MCM控股公司(以下简称MCM公司)、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因与胡俊玲、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以下简称隆洋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MCM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水利公司就胡俊玲赔偿60,000元的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2.被上诉人水利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水利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隆洋市场为包括原审被告胡俊玲在内的侵权商户提供经营场所、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等便利条件,依法已构成对上诉人MCM的直接侵权,并非间接侵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隆洋市场因帮助包括原审被告胡俊玲在内的商户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与胡俊玲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首先,本案涉及的上诉人MCM注册商标具有众所周知的极高市场知名度,隆洋市场作为专业的商品销售市场管理方,根据销售渠道和销售价格理应知道其所管理的市场内销售的带有上诉人MCM商标的商品为假冒商品,应当在侵权商品上架销售之初即行阻止,以尽到其法定的市场管理职责和前期监督审查义务,而非待收到上诉人MCM公司向其投递律师函后才采取补救措施;其次,尽管隆洋市场在接到上诉人MCM公司向其投递律师函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是上诉人MCM公司在投递律师函后仍从涉案市场内包括原审被告胡俊玲在内的众多商户处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之多足以说明隆洋市场所采取的措施并未起到任何有效作用。上诉人MCM公司认为,是否应当酌减隆洋市场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有效阻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不以实际效果进行衡量,任何措施均容易流于形式,不仅无法起到制止侵权的作用,反被市场管理方利用成为其推卸责任的手段;再次,早在2013年即有奢侈品牌因市场内商户销售假冒商品被提起诉讼,隆洋市场应知道其市场情况,更应恪守责任,对市场内商户的准入、商品销售采取从严审查及管理措施,主动对市场进行定期清理;相反,诸多奢侈品牌多次在市场内发现售假行为并提起诉讼,可以说明隆洋市场怠于履行其市场监管职责,间接导致市场内售假行为猖獗的结果;三、市场管理方为入场经营者侵害他人商标权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的司法判例屡见不鲜,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综上,隆洋市场在有义务、有能力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主观上明知且放任胡俊玲持续、重复实施侵权行为,客观上为涉案商户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和管理服务等便利条件和帮助,未尽其应尽的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商户持续、重复侵权,给上诉人MCM公司造成严重损害。故上诉人MCM公司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诉人水利公司辩称,隆洋市场已经尽到市场管理责任,不存在为他人侵害商标权提供便利条件的主观故意,请求驳回上诉人MCM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隆洋市场述称,同意水利公司的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胡俊玲未作陈述。
上诉人水利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水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MCM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隆洋市场已尽到前期注意义务。隆洋市场与各商户系商铺租赁关系,原审被告胡俊玲实际经营的m-2-216商铺,系案外人宁文杰向隆洋市场租赁。案外人宁文杰已领取营业执照,自主经营。隆洋市场在前期商铺管理上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间接侵权的主观故意;二、隆洋市场已尽到后期管理责任,不存在间接侵权的故意。虽然一审判决认定隆洋市场接到律师函后,积极促成和解并履行、与有关商户已解除市场租赁合同,后期已经尽到市场管理者的管理责任。然而隆洋市场并未因此而免责,一审法院却认定隆洋市场的回函说明其主观上明知包括胡俊玲在内的众多商户长期从事侵权行为,却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事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认定间接侵权的主观故意的标准是明知,而不是应知或有理由知道。就本案而言,隆洋市场在接到律师函后,方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并采取相应措施。而一审判决采取应知或有理由知道的标准,得出所谓隆洋市场明知众多商户长期从事侵权行为而怠于管理的结论,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水利公司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上诉人MCM公司辩称,一、隆洋市场没有尽到市场管理职责,第一次公证购买后,第二次仍然买到假冒商品,可见,隆洋市场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二、2013年LV商标曾因胡俊玲售假起诉过隆洋市场,该案经过一二审判决、调解后,隆洋市场仍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商户继续售假,其所称采取措施,无非是敷衍品牌权利人的托辞,其是故意为胡俊玲提供实施侵权行为的便利,依法应承担全部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上诉人水利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隆洋市场述称,同意上诉人水利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胡俊玲未作陈述。
上诉人MCM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胡俊玲、隆洋市场、水利公司停止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胡俊玲、隆洋市场、水利公司连带赔偿MCM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3、判令胡俊玲、隆洋市场、水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MCM公司于1994年7月7日和2002年11月14日分别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取得第G623685“”、第1927130“”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8类,前者范围包括:包;箱子;背包;体育用包;旅行包;背囊;所有上述产品均为皮制或仿皮制品;塑料制品和纺织品;雨伞;阳伞和高尔夫伞;仿皮;塑料;纺织制品;如钱夹;文件夹;化妆品袋;挎包;带有可装身份证的文件夹;小盒;钥匙包;狗用颈链和牵狗绳(截止),续展后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7日。后者范围包括: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动物)皮;旅行用具(皮件);旅行包(箱);伞;女用阳伞;手杖;鞭子;马具(截止),续展后有效期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上述商标在中国境内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MCM控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出具《董事证明》,证明DaehyunKim先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代表公司签署一切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侵害其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文件。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11月18日起受MCM公司委托在中国大陆处理涉及其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2016年3月10日MCM公司委托代理人孟镇在隆洋百货市场二楼16号“肖遥名品”店铺以150元价格公证购买到一个假冒MCM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钱包,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对购买过程全程公证,并出具了(2016)津和平证经字第92号《公证书》。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8日向隆洋市场以快递方式发送《关于要求你方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律师函》,指明隆洋百货市场部分商户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要求隆洋市场作为市场管理方,重视市场内的售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在市场内开展检查,彻底查处销售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户,确保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组织售假商户签署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保证书,并要求收到函文后10日内将处理进行情况通告。2016年4月24日,隆洋市场向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接到您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行为的律师函,市场管理方马上对有关商户经营的商品进行检查,律师函中提出的商品一律要求下架,停止销售。并写出保证书(附后)同时还加大了管理和检查力度,张贴大字报通告书,向所有商户发出通知: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场内禁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MCM系列商品,一经发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营者自负”。2016年6月16日MCM公司委托代理人孟镇在隆洋百货市场二楼16号“肖遥名品”商铺以200元价格公证购买到一个假冒MCM公司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皮包。天津市西青公证处对购买过程全程公证,并出具了(2016)津西青证经字第306号《公证书》。MCM公司支付公证费两次共计1840元,购买涉案商品两次花费350元。
另查明:胡俊玲,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驼子村××组,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室,身份证号码。胡俊玲于2012年3月以经营者身份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批发、零售;登记经营场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3月23日颁发了注册号12011660011687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胡俊玲与隆洋市场签订了隆洋百货市场一楼92号台位的长期租赁合同,2015年1月到2016年12月胡俊玲又从案外人宁文杰处转租隆洋百货市场二楼16号“肖遥名品”店铺实际经营。2017年1月至今隆洋市场未再与胡俊玲续订新的租赁合同。2017年4月10日胡俊玲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核注销了12011660011687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再查明,水利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7762H(4-3),全民所有制企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232号,现经营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55号;经营范围:水利工程安装、水暖管道安装,土木工程建筑、土方工程服务、自有房屋场地租赁,打、修机井、机电设备安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餐饮、住宿,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隆洋市场系水利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成立于2006年7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115722;营业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经营范围:市场经营及管理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方面。MCM公司为外国法人,且其主张制止中国境内侵害商标专用权之行为,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关于MCM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MCM公司对其在中国注册的第G623685“”、第1927130“”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和第六款“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和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对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MCM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三、关于被告适格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的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胡俊玲以个体工商户身份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隆洋百货市场内一楼92号台位和二楼16号“肖遥名品”店铺实际经营,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胡俊玲于2017年4月10日注销了其工商营业执照,但是依据《民法通则》第29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胡俊玲应当承担其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41条第一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水利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具有民事诉讼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因此隆洋市场作为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类型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四、关于MCM公司诉请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根据被告不同侵权行为区分被告各自的侵权性质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胡俊玲出售带有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两件被控侵权商品与MCM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相同,且使用了与MCM公司注册商标相同(高度相似)的标识,结合MCM公司当庭对公证购买商品的侵权确认,可以判定MCM公司公证购买的商品均为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另外,被控侵权商品价款与正品销售价格相差悬殊,结合MCM公司销售正品的途径、方式,可以认定胡俊玲在隆洋百货市场二楼16号“肖遥名品”销售的是侵犯了MCM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2016年4月隆洋市场作为商场管理方配合罗杰律师事务所整治商场售假行为后,胡俊玲仍销售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对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且可以认定胡俊玲对销售假冒商品的主观状态为明知或应知,甚至放纵、故意状态。因此胡俊玲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MCM公司损失的责任。
(二)关于隆洋市场作为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法律责任的问题。隆洋市场从管理市场中获取利益,有义务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从隆洋市场给MCM公司的回函可以看出,当时隆洋市场经营管理的隆洋百货市场内众多商户存在销售侵犯MCM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虽然隆洋市场并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但说明主观上其明知包括胡俊玲在内的众多商户长期从事侵权行为,却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事实存在,并且客观上也为涉案商户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经营场所,在胡俊玲等直接侵权商户的侵权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增加了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机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经营场所……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规定,隆洋市场实施了属于帮助直接侵权商户提供便利条件的间接侵权行为,故应对胡俊玲等直接侵权商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但是鉴于隆洋市场系水利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经营权限来自于法人的授权,即使分支机构有自己的财产,其所有的资产仍隶属于法人,并列入法人的资产负债表,因此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隆洋市场作为被告水利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并没有注册资本,因此隆洋市场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水利公司承担。
(三)关于水利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水利公司并不直接管理侵权行为发生的市场,也未从事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却是设立隆洋市场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鉴于上述隆洋市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水利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当为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胡俊玲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停止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而隆洋市场和水利公司作为间接侵权人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间接侵权人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其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故MCM公司请求停止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诉请,一审法院只支持其对直接侵权人胡俊玲的此项诉请。
五、关于MCM公司诉请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MCM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的问题。首先,基于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MCM公司损失的侵权责任。但是MCM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情况,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原告因此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合理程度等因素,认为MCM公司诉请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过高,法院应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其次,关于MCM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问题。公证费、购物费支出,有证据佐证,上述支出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予以认定。关于律师费和原告代理人的差旅费,虽然MCM公司并无实际证据提交法院,但是考虑到MCM公司实际上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且外地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差旅费用是必然发生的合理支出,因此对于MCM公司的此项诉请将酌情认定。
最后,关于其他酌定情节的问题。一方面,在2016年12月的诉讼案件中,胡俊玲也未到庭,只让他人转达愿意调解,但是其后又不履行口头承诺,造成二次诉讼,且本次诉讼依旧拒不到庭,至今并没有改正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示。再有,根据一审法院(2017)津0116民初544号和(2017)津0116民初537号案件确认的事实,胡俊玲不仅销售侵犯MCM公司(MCMHOLDINGAG)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还长期销售侵犯英国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注册商标的商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应当认定胡俊玲长期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主观上故意或放纵侵权行为,经市场管理方多次提醒拒不改正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应当加重胡俊玲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隆洋市场在接到MCM公司的律师函后,积极作为,不仅整饬市场,而且积极促成大批侵权商户与权利人的和解并履行,及时修订《租赁合同》,对拒绝不执行停止售假行为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本案被告胡俊玲在内的十余名商户已经解除了市场租赁合同。因此后期已经尽到了市场管理者的管理责任,综观事态全局,应当酌减水利公司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胡俊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第G623685“”、第192713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胡俊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60,000元;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就上述第二项赔偿责任在30,0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负担3,100元,由被告胡俊玲承担1,300元(其中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连带负担550元)。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已预交本院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胡俊玲、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各自相应承担的费用。”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3年7月,本案原审被告隆洋市场曾因包括胡俊玲在内的多家租赁商户销售假冒“LV”商标的皮包等商品被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起诉至本院,本院认定隆洋市场在收到律师函后采取的措施未能有效制止涉案商户继续销售侵权商品,构成间接侵权,判决隆洋市场承担赔偿90,000元的经济损失。后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提出上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再查,上诉人水利公司原名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本案二审上诉期间即2017年11月变更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水利公司对原审被告胡俊玲销售假冒商品的直接侵权行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
原审被告胡俊玲在隆洋市场内租赁商铺实施销售假冒上诉人MCM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法构成对本案商标权的直接侵害。原审被告隆洋市场在上诉人MCM公司公证购买侵权商品并收到律师函后,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上诉人MCM公司在不久后再次购得假冒商品,表明隆洋市场所采取的措施并未能有效制止胡俊玲后续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定隆洋市场采取的措施方式已经尽到市场管理者的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隆洋市场在收到上诉人MCM公司的律师函后,明知侵权人胡俊玲销售假冒商品,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为继续侵权提供便利,符合主观故意的认定条件,依法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水利公司作为隆洋市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侵害商标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审被告隆洋市场虽在2013年因胡俊玲侵害案外人商标权承担过相应法律责任,市场内亦曾出现其他销售假冒商品的侵权行为,但相对于上诉人MCM公司并不因此必然产生主观过错,故对隆洋市场收到上诉人MCM公司律师函之前胡俊玲的侵权行为,不宜认定隆洋市场构成共同侵权。综合本案,一审法院虽在认定间接侵权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上不当,但判令上诉人水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恰当,故本院对案件予以维持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MCM公司、上诉人水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MCM控股公司负担550元,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胡 浩
代理审判员  王丽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史凡凡
书 记 员  白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