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异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朱鸿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甸公司)与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华甸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甸公司称,其与天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广陵法院作出(2018)苏1002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书,天竹公司未按该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华甸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由于天竹公司涉诉涉执案件较多,无力清偿债务,且铁路公司作为天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多次延长,不履行到期出资义务,故华甸公司提出如前申请。华甸公司随案提交了(2017)苏118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2018)苏1002执3312号执行裁定书、铁路公司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复印件各一份。
本院查明,华甸公司与天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1002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竹公司向华甸公司支付尚欠合同价款3140208.0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质保金的利息损失为12924元;其余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3140208.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和违约金36万元。由于天竹公司未及时足额付款,华甸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2021)苏1002执178号执行案件。
另查明,铁路公司系天竹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62524.82万元,实缴出资额为12524.82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2017)苏118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铁路公司无证据证明第一次认缴期(2016年6月30日)、第二次认缴期(2016年12月31日)届至后,再次延长认缴期至2025年12月31日系善意的情形下,其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天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天竹公司系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人,鉴于铁路公司系天竹公司股东,且(2017)苏1182民初133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铁路公司应在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据此,华甸公司有权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铁路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本院对于华甸公司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2021)苏1002执178号案件被执行人,其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许飞剑
人民陪审员  毛艳琴
人民陪审员  周 扬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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