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769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匠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扬子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甸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支付劳务工资9440元及利息(以94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14.8%,自2022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华甸公司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华甸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雇佣***为位于黄埔区九佛街恒运公司项目进行管道预制和安装劳务施工。***完成工作后,***未及时结清***工资。***讨薪无果,遂向黄埔区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欠薪问题,后***向***出具了承诺书,明确其拖欠***劳务工资9440元。***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华甸公司是***承接案涉工程项目的挂靠单位,依法华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第一,***所述***尚欠其工资款事实及金额属实,但所欠工资款并不是恒运公司发包,也不是由华甸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上的,而是属于***以个人名义所承接的小项目的工资。第二,***将华甸公司、恒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与事实不符。***是以华甸公司的名义承接的恒运公司“二期燃气锅炉至安置小区预埋管段吹扫项目”,***没有在该项目工作。***本是其他项目需要人员而招来的,后因客观因素项目没有落实,仅在零散的小活上工作了3天,***已经于2022年7月26日向***付清工资,***所述的误工费,并不全部是工资,与该项目无关。 被告华甸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称,***与***存在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向***支付所拖欠的劳务报酬。本案的原告系农民工,为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7月19日,***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挂靠华甸公司承接恒运公司在九佛街发包的工程项目,雇佣了***做工,承诺每月按28天计算工资(工资标准:260元/天,另加餐补30元/天)。从2022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21日,尚拖欠***工资9440元。***承诺在2022年8月1日之前结清,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车费、住宿费等误工费(如2022年8月1日未结清工资,误工费按上述工资标准计算,直至结清欠款为止)。 另查明,2022年4月29日,恒运公司与华甸公司签订《二期燃气锅炉新建蒸汽管道至安置小区预埋段管道吹扫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华甸公司承包恒运公司二期燃气锅炉新建蒸汽管道至安置小区预埋段管道吹扫工程,项目设计的资质要求为需要具备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乙级以上或综合甲级资质,合同总价款为210825.6元,为总价包干合同。 另,***就本案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穗埔检民支[2022]67号支持起诉书,决定支持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华甸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主张的事实,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仅能在审核现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虽***与***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依约提供了劳务,***亦出具承诺书确认欠付***劳务费9440元,双方劳务合同成立且生效。现***主张***支付上述款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未按照承诺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诺如2022年8月1日未结清劳务费,则按260元/天计算误工费至结清欠款为止,现***主动调整为以劳务费94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2年8月2日起计付利息,当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华甸公司的责任。恒运公司与华甸公司签订的《二期燃气锅炉新建蒸汽管道至安置小区预埋段管道吹扫EPC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案涉项目设计资质要求为需要具备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乙级以上或综合甲级资质。华甸公司承接案涉项目后采取“挂靠”方式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其应就***应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440元及利息(以94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