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8046号之一
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蠡昂路145-4号。
法定代表人:黄良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濛、任东凯,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倩
人民陪审员 吴兆东
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