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2436号
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1538032R。
法定代表人:黄良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侯俊宇,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汇金大厦25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AD5P77。
法定代表人:张杰伟。
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5日立案。因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焰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陆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