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841号
申请人: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黄良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环山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曾焕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审理了申请人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173号。申请人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弘阳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若被申请人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上存款不足此数,则冻结其银行账户,直至额满为止。上述财产未经许可不可进行转移、变卖、抵押等事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