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379号
申请人: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153803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华山路凤凰山小区B区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W0GBR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雅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8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