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8790号之一
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11楼1102室-48。
法定代表人:**女,总经理。
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5层52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曾于2022年5月1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目前上海市逐步复工中,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应当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