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8790号之二
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11楼1102室-48。
法定代表人:**女,总经理。
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5层52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
自2022年3月以来,上海市处于抗击新冠疫情非常时期。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当事人交通出行、办公活动及案件审理均受到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情形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法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