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

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0民初8790号 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888弄11号11楼1102室-48。 法定代表人:**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5层52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格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全维公司)委的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昌隆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岚格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南方全维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款项309,296.11元并支付违约金22,640.48元(以309,296.11元为本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1年6月30日暂计至2022年3月1日,实际应计至南方全维公司支付之日止),暂合计331,936.59元;2.判令被告百润昌隆公司对南方全维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南方全维公司与原告就上海区XX路项目于2019年7月3日签订了《配电箱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上海区XX路项目)》一份,合同就货物名称、规格、合同金额、交货、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目前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应当支付款项1,419,508.28元,但被告仍拖欠原告款项309,296.11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南方全维公司不予理睬也拒不支付。南方全维公司一再拖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违约,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另南方全维公司是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百润昌隆公司是唯一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百润昌隆公司应当对南方全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南方全维公司辩称,对拖欠原告款项的金额没有异议,对违约金起算时间和标准有不同意见,根据双方签署的供货合同的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齐全的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逾期60日内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了《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汇总表》,被告认为应该从2021年6月30日之后的120天(60天支付期限、60天免责期限)的次日即2021年10月29日开始起算逾期违约金。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要求法院调整到一年期的LPR的标准计算。 被告百润昌隆公司未到庭应诉并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南方全维公司(甲方)***电气公司(乙方)就上海区域(绿洲路)项目签订了《配电箱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采购(***)品牌的(配电箱)产品,合同对交货地点、合同价款、供货周期及要求,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修缮及售后,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关于付款方式,合同8.3条约定“验收结算款”:产品安装并通过验收,乙方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后,供需双方应在90天内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完成,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申请、同本期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后60天内支付至该批次产品结算价款的100%。合同11.10条约定: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款,则逾期时间在60日历天以内的(含本数),甲方不做任何补偿,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款项未支付为由停止供货或消极怠工;超过60个日历天的,甲方应自第61天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为应付而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2021年6月30日,岚格电气公司和南方全维公司共同签署《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汇总表》,双方确认结算金额1,419,508.28元,已支付工程款1,110,212.17元,实际应支付工程款309,296.11元。因南方全维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岚格电气具状来院,要求判如诉请。 另查明,南方全维公司于2003年9月29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投资的法人独资),股东为百润昌隆公司。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配电箱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原告交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南方全维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应于支持。关于双方争议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结算手续完成后的60天为被告的付款期限,且付款期限之后的60天内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南方全维公司应自双方结算之日后的120天后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南方全维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佐证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尚属合理范围,故南方全维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百润昌隆公司系南方全维公司的唯一股东,现无证据表明其财产独立于南方全维公司的财产,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南方全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货款309,296.11元; 二、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岚格电气(江苏)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9,296.1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9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710元,共计9,509元由被告百润昌隆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