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35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张兰。
被执行人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薛新元。
申请执行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1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40元、保全费2870元,由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由孙佳赟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00元、利息73333元、案件受理费10910元,执行费7164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以下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但未能送达,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保险及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
3、于2020年11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已向其送达责令交出查封车辆通知书,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4、审理中于2020年4月7日以(2020)苏0682执保164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号的12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不动产本院以(2020)苏0682执1775号案件处理中,待后依法分配。
上述查封(冻结)措施,在债权未全部实现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双方于2020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一、待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号的12处不动产处置完毕后,本院依法进行分配;二、若本案债务未能分配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3月31日前补足余款。
6、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所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所查封不动产,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1996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