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1993江苏清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1993号之一
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钱长村18组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恬静,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村11组9号。
法定代表人:薛新元。
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宗志强
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
人民陪审员  何蕾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孔德莱
书 记 员  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