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1993号之一
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钱长村18组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恬静,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安定村11组9号。
法定代表人:薛新元。
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宗志强
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
人民陪审员 何蕾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孔德莱
书 记 员 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