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2485号
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彬,该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中国)照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二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康瑞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杨,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8月1日受理原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照明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