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莱德(中国)照明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施莱德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新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滨功执字第65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区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南大街148号珠光灯饰城2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822556。89元,案件受理费19375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982.44元,未查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天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申请执行人天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705768。45元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如果天津***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新光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立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