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9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16楼1601-16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16375166N。
法定代表人:夏志祥。
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9房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TKYK6J。
法定代表人:金玉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2022)湘0104诉前调书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8月4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国泰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6687.9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6687.9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和平
审 判 员 李丽琴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