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136号
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16楼(部位:1601-161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兴立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大厦404-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兴立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