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立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4189号 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16楼(部位:1601-16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兴立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大厦404-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兴立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12月5日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