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302号
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16楼(部位:1601-16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1637516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芳,北京市岳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富民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7960975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新之地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