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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6603号
申请人:新吴区徽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大尤巷****。
经营者:曹勇,男,1996年2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凡,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
法定代表人:张经济。
申请人新吴区徽筑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吴区徽筑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胡倩倩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