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766号
申请人:南通鸿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5899563380,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1幢1710室。
法定代表人:陶李,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3595209Y,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98号1栋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经济,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南通鸿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鸿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2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南通鸿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2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