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程某某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1民初24492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韦恺人,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