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卜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黄浦三公司、卜石(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俊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黄浦三公司,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贺国君,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俊美,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黄浦三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所提供的保安服务范围既有黄浦区的店铺也有静安区的店铺,并且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市徐汇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原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黄浦三公司为被告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的范围之一为上海市黄陂南路XXX号,该保安服务地即合同履行地属于上海市黄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庆堂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