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青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良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良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锡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钟韶华,董事长。
上海青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4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青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理服务费1,344,706.42元以及以1,344,706.4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及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及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仓储费181,443.59元;债权实现费用92,435.62元;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暂计18,585.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卢湾支行的账户。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吉 立
审 判 员  毛 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 懿
书 记 员  刘慧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