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3破204号之四
申请人: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3日,申请人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现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已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认可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蒙蒙
书 记 员 张蒙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