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3破204号
2019年10月25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1年8月7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确认良玉公司第一批无争议债权。
本院查明,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中的债权未提出异议。此外,管理人又陆续收到3位债权人的补充申报,另有6位债权人的债权未审核完毕。2021年6月18日,管理人又向债权人提请书面核查债权,截至申请之日,管理人未收到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管理人据此制作了良玉公司第一批无争议债权表提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债权人对***等14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等14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附表《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郭大梁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蒙蒙
书 记 员 张蒙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