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其它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执49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福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诉讼代表人:包伟,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受理**与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它合同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5民初175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认购款2,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经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也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现经本院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可能,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申请人待有新的执行线索后有权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05执49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朱佳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艾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