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3民初330号
原告: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
诉讼代表人:包伟,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老沪闵路******。
被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花园路****。
原告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