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执异126号
案外异议人:***,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闽,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85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沪贸仲裁字第0114号***与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生效仲裁裁决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花园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查封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上述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房屋不属于本院(2019)沪01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标的。***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