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3破204号之一 申请人: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0月25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1年12月23日,良玉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止申请日管理人共归集到银行存款134,305.99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另有部分对外投资及商标权待处理。良玉公司的债权人共18位,其中14位债权人已经审查确认,金额为241,976,680.36元;另有329,709,630.95元的债权因涉及诉讼等原因处于暂缓认定状态。良玉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良玉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良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申请宣告良玉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姚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